江苏:民办高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民网南京6月29日电 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除政府给予的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外,民办高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通知》指出,民办高校按办学层次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校,学科门类分为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基准学费标准。其中,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分别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每生每学年2.3万元、2.6万元、2.9万元,独立学院1.8万元、2.0万元、2.2万元,民办专科高校1.6万元、1.8万元、2.0万元。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江苏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通知》明确,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专业、省高水平专业群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通知》还要求建立民办高校基准学费标准调整与公办高校标准生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调整“同步同幅、挂钩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当公办高校标准生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调整后,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参照公办高校标准生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同步同幅度调整。据悉,该联动机制自2027年秋季新学年起实施。
在规范民办高校收费行为和加强民办高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学费标准上调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不对在校生提高学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要切实保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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